加拿大工商联合总会章程

(经2017年7月 5日加拿大工商联合总会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加拿大工商联合总会”英文译名为Canadian Association of Industry and Commerce 缩写是CAAIC

第二条 加拿大工商联合总会为在加拿大联邦注册的非政治、非宗教、非营利性机构,是由在加拿大与中国相关的企业家和企业和在中国与加拿大相关的企业家和企业组成的加拿大全国性的专业加拿大工商联合总会和互助团体。

第三条  加拿大工商联合总会印章和会标:

(一)    加拿大工商联合总会印章

加拿大工商联合总会印章有……图案和文字共同构成(见附件)。

(二)    加拿大工商联合总会会标

( 三)    加拿大工商联合总会会址

本会会址设在Unit 912, 4789 Yonge Street,Ontario Toronto ON M2N 0G3

( 四)    商会在理事会认可的前提下,将在加拿大境内合适的地方设立分会。

 

第二章    宗   旨

第四条  加拿大工商联合总会宗旨:加拿大工商联合总会成立于2017年,是在加拿大联邦政府注册的非营利组织,行业涉及工业、农业、服务业、商业等各个领域。总会与中国全国工商联及下属各省市工商联高效协同和对接,快速洞悉加中两国之间的商机,并通过组织和举办两国工商企业家的合作互访、论坛会议及考察调研等活动以搭建工商信息交流、贸易往来及项目推广的平台,促进两国企业家及时联系和合作。

第五条  本会宗旨具体体现于如下方面:

(一) 充分发挥加拿大工商联合总会作为加拿大与中国的经济纽带及桥梁的作用,提升加拿大华商形象,维护其权益,整合多方资源,谋求更大发展

(二)极大发挥本协会熟知加拿大和中国两国法律和两国企业运营模式的优势,促进资源共享与经验交流,增进加中企业会员之间的互助及沟通,拓展加中商贸合作,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 加强与政府、商务团体、企业等各界的交流合作,引导并帮助会员深度了解中国与加拿大的商业环境及背景,促进企业更快更强的发展

(四)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国际间慈善活动,关心桑梓,扶危济困,诚信守法,发展企业,回馈社会。

(五)提供商务、税务、法律及金融等各方面的咨询服务;发挥加拿大工商联合总会会员内部纠纷的仲裁作用

 

第三章    组   织   机   构

第六条  加拿大工商联合总会由会员大会、理事会、和执委会常务理事会组成。加拿大工商联合总会下设23个行业委员会

会员大会

第七条  加拿大工商联合总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发起人自加拿大工商联合总会成立之时自动成为大会会员。

会员大会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制定和修改《加拿大工商联合总会总会会费管理条例》;

(四)   审查加拿大工商联合总会财务报告、工作报告和下一年的财政预算,以及确定加拿大工商联合总会下一年的工作方针和政策

第八条 在加拿大工商联合总会登记的企业会员需书面指派一位代表出席会员大会,每位代表拥有投票权,任期为4年。会员大会必须由会员大会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若此会员大会决议有任何一票否决则视为无效决议。

 

理事会

第九条   理事会成员原则上应为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并且在加拿大合法注册的加拿大或中国企业、个人或高管。加拿大工商联合总会发起人自动成为理事会成员

第十条   理事会总成员数目必须为奇数。理事会作为执行机构,必须对会员大会负责,

协调并帮助会员大会处理加拿大工商联合总会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    贯彻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对常务理事会的提名进行表决;

(三)    制定加拿大工商联合总会目标、方针与政策;

(四)    组织并筹备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及制定下一年度工作方针政策;

(五)    讨论和决定由执委会常务理事会提交的议题或其他事项;

(六)    提名新会员;

(七)    提议下届理事会人选;

(八)    讨论决定聘请加拿大工商联合总会顾问、律师和会计师等人员。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理事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可由会长通知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

第十四条 新任理事会成员,须由至少两位现任常务理事会执委会理事同意后报经会员大会进行表决,经表决通过后方可成为理事。

第十五条 理事本人因故不能参加理事会会议时,可书面指派代表参加,并代为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 理事资格的自动丧失:

(一)      理事以书面形式向加拿大工商联合总会提出辞呈,自加拿大工商联合总会收到该辞呈之日起;

(二)      理事在任何主权国家经司法审判被判定有罪,自有罪判决生效之日起;

(三)      一年内无故缺席两次理事会会议,自第二次理事会召开之日起。

 

常务理事会执委会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理事应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作为执行机构,必须对理事会负责,协调并帮助理事会处理加拿大工商联合总会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职权是:

(一)    贯彻理事会的决议;

(二)    提议下届常务理事会人选;

(三)    向理事会提议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    制定加拿大工商联合总会工作方案,落实加拿大工商联合总会有关方针与政策;

(五)    筹备理事会会议,准备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及下一年度工作方针政策;

(六)    讨论和决定向理事会提交的重大事宜和项目;

(七)    提名新会员;

(八)    提议讨论聘请加拿大工商联合总会顾问、律师和会计师等人员。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可由会长通知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

第二十一条 新任常务理事会成员,须由至少一名现任常务理事会理事在现任加拿大工商联合总会会员或理事中选出并提名给理事会进行决议,决议通过后方可成为常务理事。发起人自动成为常务理事会理事。

常务理事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如果工作有变化,经常务理事会批准,该常务理事可指定另一位会员代表代行加拿大工商联合总会常务理事职务。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本人因故不能参加理事会会议时,可指派代表参加,并代为投票表决。上述被指派代表必须为常务理事会理事。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资格的自动丧失:

(一)      理事以书面形式向加拿大工商联合总会提出辞呈,自加拿大工商联合总会收到该辞呈之日起;

(二)      理事在任何主权国家经司法审判被判定有罪,自有罪判决生效之日起;

(三)      一年内无故缺席两次理事会会议,自第二次理事会召开之日起。

 

第四章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财务主管

第二十四条  加拿大工商联合总会设会长一人,名誉会长和副会长若干人,常务副会长一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加拿大工商联合总会的工作在会长领导下按各常务理事的分工进行。

第二十七条  加拿大工商联合总会设秘书长一名,常务副会长可兼任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由常务理事会执委会任命。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负责加拿大工商联合总会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加拿大工商联合总会设财务主管一名,由理事会任命,负责加拿大工商联合总会的财政预算工作。

 

第五章    会   员

第三十条      设立四个类别的会员:发起(即发起人)有表决权会员,组成监事会。监事会有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一票否决权。

普通(企业和个人)有表决权会员,

联络会员(无表决权),

荣誉会员(无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会员应扩展到经过考核的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应遵守加拿大工商联合总会所设定的规则和条例,及时支付会员费,并依法履行相关的职责。

第三十二条  会员资格申请应当通过向理事会发出正式的书面请求,并拥有加拿大正式注册文件的副本。经理事会批准后,成为会员。

第三十三条  会员的权利

(一)    享有表达意见的权利;

(二)    享有在参加加拿大工商联合总会的活动中获得免费参与或会员的价格并优先考虑参与其中的权利;

(三)    享有在加拿大工商联合总会中所提供服务,建议,代言和机遇中的优先考虑权利;

(四)    享有加拿大工商联合总会提供的其他服务和便利权利;

(五)    除无表决权会员外,其他成员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六)    除无表决权会员外,其他成员均享有了解加拿大工商联合总会活动和财务状况,并提出改善问题的建议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会员的责任

(一)    成员应遵守加拿大工商联合总会所设定的规则和条例及保护加拿大工商联合总会的形象和名誉;

(二)    成员应履行加拿大工商联合总会的决定;

(三)    成员应当积极支持并参与加拿大工商联合总会的各项工作和活动

(四)    成员应向加拿大工商联合总会积极提供建议和帮助;

(五)    成员应当及时支付会费

第三十五条  联络会员

作为一位有条件的成员,会员应遵守相关的加拿大工商联合总会章程,遵纪守法, 及时支付会员费并履行联络成员的职责和义务。可由会员推荐,并经理事会批准后,任何加拿大在中国投资的企业或个人代表,中国在加拿大投资的企业或个人代表、以及有意向的商界人士或企业代表均可获得加拿大工商联合总会联络会员的资格。

第三十六条  联络成员的审批,应向理事会出示正式的书面申请,并有在加拿大或中国正式注册的公司企业副本。经理事会批准后,成为会员。

第三十九条  荣誉会员

作为一个有条件的成员,成员应遵守加拿大工商联合总会法律及履行加拿大工商联合总会职责。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的建议和会员大会的批准后,应当给与成为加拿大工商联合总会会员的资格。

名誉成员应享有免费会员资格,但没有投票权,或被投票为理事会的权力。其他权利和义务与联属成员应是相同的。

第四十条      会员资格的终止

(一)    会员书面申请终止其会员资格;

(二)    会员拖欠会员费达一年时,视为自动放弃会员资格;

(三)    如果会员的行动对加拿大工商联合总会的形象造成负面影响,或违反加拿大工商联合总会相关的规则及例,可由两名以上加拿大工商联合总会成员联名提请理事会并经理事会四分之三或以上投票通过终止其会员资格。

 

第六章    财务和资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  加拿大工商联合总会的经费来源:会员会费,赞助商赞助,有偿服务收费,实体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除非理事会另行修订,加拿大工商联合总会的财政年度结束于每年12月31日;

第四十三条  所有的财务记录和凭证应由专人保管、定期制表。在财政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财务报表应当向全体成员公布。

第四十四条  会员费标准应根据会员大会批准的加拿大工商联合总会财务管理制度确定。会员费一经收取,任何情况下,不与退款。

 

第七章    修   订

第四十五条  章程的修订应通过理事会批准,并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章    终 止 程 序

第四十六条  在合并,收购,或自行解散的情况下,理事会可提出终止加拿大工商联合总会;

第四十七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加拿大工商联合总会正式向非营利性组织登记处申请解散,接到批准后,将立即终止;

第四十九条  任何相关剩余资产,还清所有债务后,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捐献于慈善机构。

 

第九章    附   录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上述章程在2017年7月第一次会员大会上通过。

 

组织架构:

加拿大工商联合总会于2017年7月成立。

加拿大工商联合总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并设立理事会作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

根据《加拿大工商联合总会》,在第一次会员大会上选举产生首届理事,共有7名成员组成,其中会长1名,副会长5名,秘书长1名。

加拿大工商联合总会办公地点设在加拿大多伦多市4789 Yonge Street, Suite 916 Toronto ON M2N0G3,聘用专兼职办公人员3名。

为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集体领导,努力地推进本加拿大工商联合总会工作运行的规范化,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包括有:《加拿大工商联合总会会议事规则》《加拿大工商联合总会组织制度》《加拿大工商联合总会办公制度》《加拿大工商联合总会财务管理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