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理事应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作为执行机构,必须对理事会负责,协调并帮助理事会处理加拿大工商联合总会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常务理事会职权是:

(一)    贯彻理事会的决议;

(二)    提议下届常务理事会人选;

(三)    向理事会提议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    制定加拿大工商联合总会工作方案,落实加拿大工商联合总会有关方针与政策;

(五)    筹备理事会会议,准备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及下一年度工作方针政策;

(六)    讨论和决定向理事会提交的重大事宜和项目;

(七)    提名新会员;

(八)    提议讨论聘请加拿大工商联合总会顾问、律师和会计师等人员。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会议可由会长通知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

新任常务理事会成员,须由至少一名现任常务理事会理事在现任加拿大工商联合总会会员或理事中选出并提名给理事会进行决议,决议通过后方可成为常务理事。发起人自动成为常务理事会理事。

常务理事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如果工作有变化,经常务理事会批准,该常务理事可指定另一位会员代表代行加拿大工商联合总会常务理事职务。

常务理事本人因故不能参加理事会会议时,可指派代表参加,并代为投票表决。上述被指派代表必须为常务理事会理事。

常务理事资格的自动丧失:

(一)      理事以书面形式向加拿大工商联合总会提出辞呈,自加拿大工商联合总会收到该辞呈之日起;

(二)      理事在任何主权国家经司法审判被判定有罪,自有罪判决生效之日起;

(三)      一年内无故缺席两次理事会会议,自第二次理事会召开之日起。